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何琰兒 彭晶晶)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上路,近年來并不少見。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安全意識淡薄,一旦發(fā)生事故,往往給兩個家庭帶來難以承受的后果。這類案子到了法院,怎么處理才合適?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被告小李(化名)是一名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今年年初,他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擅自駕駛父親的二輪摩托車上路。途中因操作不當,與正常行走的王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小李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王某遂將小李及其監(jiān)護人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十余萬元。
承辦法官仔細查閱案卷后認為,這起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但簡單判決并不是最佳方案。一方面,原告王某因傷遭受了身體痛苦和經濟損失,情緒比較激動,迫切希望拿到賠償;另一方面,被告小李是未成年人,沒有經濟來源,家里條件也一般,高額賠償金對這個家庭來說是個沉重的負擔。如果直接判決,可能面臨執(zhí)行困難,激化雙方矛盾,更可能對心智尚未成熟的小李及其家庭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如何在維護法律公正、保護受害人權益的同時,兼顧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這個度,必須把握好。
為打開當事人的心結,承辦法官決定從“法”與“情”兩個維度同步推進。
她先分別約談了小李的父母,直接指出作為監(jiān)護人兩人對孩子的危險駕駛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應當為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賠償。與此同時,她也跟原告王某及其律師坐下來細談,把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條條講清楚,又如實說明了小李家的經濟狀況,建議王某在合理范圍內主張權利。
法理講通了,還得解開人心里的疙瘩。為此,法官安排了一場面對面的溝通。那天,調解室里氣氛有些凝重。小李低著頭站在父母身邊,沉默了好一會兒,才聲音發(fā)顫地說了句:“叔叔,對不起……”其父母也滿懷愧疚,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竭盡全力彌補原告損失。目睹孩子真誠悔過、家屬積極擔責的態(tài)度,王某的臉色緩和下來。
經過數小時的耐心調解和多輪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小李的父母當場向王某支付了部分賠償款,剩余款項通過分期履行協議解決。王某也對小李表示諒解,希望他能吸取教訓,健康成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無證駕駛機動車,不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旦發(fā)生事故,監(jiān)護人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律是嚴肅的,但司法的目的不止于懲罰,更在于教育和修復。該案的調解,既依法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想給這個孩子一個不因一次錯誤就被“判死”的機會,也借此提醒廣大家長,切實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車輛使用監(jiān)管職責,教育孩子遵守交通法規(guī),遠比事故發(fā)生后追悔莫及要重要得多。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平江縣人民法院









